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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意中在網路上看到了執中學長的講座,愕然,發現到自己思索了將進三年才想通的道理學長竟然早就說過了,而且見解還比我經闢許多。
辯論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要辯倒對方,而是要說服旁觀的第三者。
多麼簡單的道理。
可我,
向來就把辯論的技能拿來當武器。
把對方辯倒對我而言是一種殘酷的報復手段。
沒錯,報復!
大部分的人,對別人施以報復的方法是用武力。
打倒對方代表的,是你比對方強壯、有力量。
這,屬於身體上對他人的示威行為。
但把對方辯倒代表的,是你比對方──
聰明!
這,屬於精神上的。
精神上的攻擊行為往往,比身體上的更能造成傷害。
要一個人承認自己身體上比別人弱小並不難,
但是,要一個人承認自己──笨!
那就難了。
辯論比起武術更具有破壞性!
但,辯論的目的不在此。
辯論是打給第三人聽的。
就像法庭上,兩方的律師相互辯論,他們的目的並不是把對方辯倒。
對方是不可能辯得倒的,對方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放棄自己的立場。
因為放棄立場意味的,是決定接受法律制裁!
律師辯論的目的,是說服法官做出有利於己方的判決。
這,是律師辯論的目的。
這,也才是辯士辯論的目的!
辯論這根長鞭,並不是拿來攻擊對方的。
鞭長而及的,是觀眾的心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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