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ean ChristopherCase Method造就了法律的教學革新。

記得,讀高中的時候,我常常問一個問題,如果學校老師課堂上教授的東西,都可以在補習班、參考書或其他的教學輔助資料中獲得的話,那我還去學校做什麼?我想,Dean應該也是這麼想的吧!如果,法律系的學生,只是這麼沉悶的坐在教室,聽教授唸法條、讀判例,那麼,學生為什麼要來學校?教授的價值何在?

最近讀了一本書,書名叫How To Read A Book,書中談到了這樣的一個理論,作者認為在知識的傳遞中,傳播者與接受者就像投手和捕手一般,投手盡其所能的投好每一球,而捕手的工作則是判斷球路,並穩穩地把球接下來,在知識的傳遞過程亦是如此,雙方都必須是主動的、積極的,去做好他們的工作,如果課堂上只是老師不斷的說,學生不斷的抄筆記,這樣的傳遞過程是沒有效率的,文字和言語都只是媒介,真正能提升知識接收者能力的方法只有一個,那就是靠著他自己的大腦,去衝撞、去激盪出屬於自己的思考。

Case Method雖然在十九世紀於哈佛法學院首度使用之初,引起相當大的爭議,爾後卻也漸漸的證明了它的價值,放棄傳統教授法學理論乏味的方式,Dean採用蘇格拉底的教學方式──在課堂上提出判例、拋出問題,與學生們一起討論。

這樣的上課方式有兩個優於傳統的好處,第一點,便是把課前準備工作的角色,從以往的老師,轉換成師生共同的責任,沒做好準備的老師很可能在講台上被問住,相同的,這樣的學生,也很容易答不出老師的問題。

這一點,從電影Legally Blonde中的片段就可以看得出來,從主角Elle在完全沒做任何課前準備的情況下,連一個問題都答不出來,被轟出了教室,到後來能反駁同學的意見恰成對比。

第二,也是這個方式最成功的地方,就是能夠激發思考,講者和聽眾的思考;正面和反面的思考;原告和被告立場的思考,不同角度的思考,打破以往教學只有教授者單方思維的印象,也成就了Case Method革新的價值所在,學生們不會再問要到學校做什麼,因為只有在學校,只有在這樣一個有老師有同學的地方,才能碰撞出迷人的知識深度,也只有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,才能體現出教育的價值。

參考文章:http://legal-dictionary.thefreedictionary.com/Christopher+Columbus+Langdel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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