幾乎所有的法學入門書都會談到這個詞,Recht,然後,都會這麼說:「Recht在德文裡有兩個意思,第一是權利,第二是法律,代表在已長久使用法律治國的古老歐洲國家中,在他們的觀念裡,法律就等於權利。」

雖然這在書中只被蜻蜓點水般帶過,但既然每本書都提到了,Recht勢必有更深的含意在。

日前,旁聽台大民法學的兼課教授,陳忠五老師授課,課中他提到了東西方國家看待法律的差異,他認為,在西方社會裡,法律在人民的心中是神聖的,是他們價值的判定標準,凡違法者就是邪惡的、錯的那一方,不只在法律上會受到應有的制裁,在道德上也會受到別人的譴責。

曾經,他在美國目睹了這樣的場景,一位路人不顧來車穿越馬路,某駕駛差點撞上這位路人,氣憤的得下車理論,路人只跟他說,行人依法有道路優先使用權,駕駛登時一臉慚愧,默默上車。

相反的,他也說到,在東方社會裡,法律被人民視為一種執政者的統治工具,由於恐懼被制裁,人們選擇逃避,東方人民始終不明白,也不懂得好好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。

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一書中,開章便引用了Rudolf von Jhering所著之法律的鬥爭,其中一段話使我印象深刻:

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,與加害人從事鬥爭。有這鬥爭精神,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,於國外能夠爭取世界霸權。

積極爭取始終不是東方人的民族特性,記得陳添輝老師上課時,曾說道,法律是外國繼受而來的東西,不能用中國的思想方式去思考。

無論儒道,他們提倡的是仁、讓等觀念,但法律要求的卻是反其道而行之,民族的特性由此而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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