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意中在網路上看到了執中學長的講座,愕然,發現到自己思索了將進三年才想通的道理學長竟然早就說過了,而且見解還比我經闢許多。

辯論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要辯倒對方,而是要說服旁觀的第三者。

多麼簡單的道理。

 

可我,

向來就把辯論的技能拿來當武器。

把對方辯倒對我而言是一種殘酷的報復手段。

沒錯,報復!

大部分的人,對別人施以報復的方法是用武力。

打倒對方代表的,是你比對方強壯、有力量。

這,屬於身體上對他人的示威行為。

但把對方辯倒代表的,是你比對方──

聰明!

這,屬於精神上的。

精神上的攻擊行為往往,比身體上的更能造成傷害。

要一個人承認自己身體上比別人弱小並不難,

但是,要一個人承認自己──笨!

那就難了。

 

辯論比起武術更具有破壞性!

 

但,辯論的目的不在此。

辯論是打給第三人聽的。

就像法庭上,兩方的律師相互辯論,他們的目的並不是把對方辯倒。

對方是不可能辯得倒的,對方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放棄自己的立場。

因為放棄立場意味的,是決定接受法律制裁!

律師辯論的目的,是說服法官做出有利於己方的判決。

 

這,是律師辯論的目的。

這,也才是辯士辯論的目的!

 

辯論這根長鞭,並不是拿來攻擊對方的。

鞭長而及的,是觀眾的心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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