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物拾得者之權利相關爭議研究,研究報告網站:http://idv.sinica.edu.tw/hssbasic/hss2011/essay/ck/100-CK13.pdf

 

以下,是我對這篇報告的觀點:

 

1.      社會觀感:

本篇論文提到,社會價值觀顯然不贊成民法805所規定之報酬請求權,並列舉多篇媒體報導舉證社會心態,本人以為不然,此項舉證顯有因果倒置之嫌。如今,社會大眾對於社會事件之觀點,多由媒體左右,而報告中所舉之報導也已明顯標記出媒體不當用詞,試問報導2010/12/14標題:「拾獲貧婦2萬元不理哀求女堅索3成警: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」若改為:「拾獲婦人2萬元,好心反還,婦竟在警局哭鬧。」二者所產生之社會觀感會相同嗎?社會觀感之思慮是否應將媒體報導過度主觀,列入探討範圍?

2.      立法理由:

民法805早在民國十八年便已存在,當時之立法理由無疑的,是希望鼓勵拾金不昧,但值得思考的是,沒錯,誠如報告所言,無權佔有所有人之所有物,本就違反民法767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返還所有物是拾獲遺失物者所應當執行之義務,而為何會有支付報酬之立法概念出現,原因是,尋獲甚難,與其對拾獲而未反還者進行法律制裁,不如鼓勵其返還反而較容易達成雙贏的局面,試想新聞中,若拾獲遺失物者並不將遺失物交還警局,反而隱匿之,會有人知道嗎?他會遭到社會抨擊嗎?

好事做的不夠好,受到的批評,會不會反而比做壞事更嚴重?

 黃執中學長曾道:「因為我們批評一件壞事時,乃是「責之以常法」──也就是用一般人的標準,來看你是不是壞人。
  但當我們批評一件好事時,卻習慣「齊之以聖賢」──也就是用「其他那些做好事的人」的標準,來看你做的「夠不夠」好。
  諷刺的是:罵前者時,壞人本來就壞,罵了於其無損;而罵後者時,後者只因「不夠好」,卻落了個名實兩失,結果是久而久之,便真的只有聖賢才會去行善了。」為了鼓勵行善而立的法,有錯嗎?

3.      修法:

報告中舉出了三項委員提案,是否符合上述立法精神,實有待商榷。如提案9896號之修改部分:「相當之報酬。」是一個不確定之法律概念,這樣的修法是否將造成索取金額反較十分之三為多?而10331號只規定償還:「通知、招領及保管之費用。」是否拾得遺失物者,會因而將遺失物佔為己有,不願返還?

4.      結論:

法律之廢止、修定,不應只考慮社會大眾之反彈,而要兼顧法律實施後所需面臨之實務問題,否則淪為空法之法條將無法發揮保護人民之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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