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一直被認定為沒有良心的事業,幫助犯人脫罪的行為,被寫成無數的小說,拍成無數部電影,廣為流傳。

幾天前,和幾位好友聚會,他們知道我未來想當律師時,我被問到這個問題。

「你會違背良心為委託辯護嗎?」

「當你知道你的委託人確實有犯罪,可是,你也很清楚,經由你的辯護,可以讓他無罪走出法庭時,你還會繼續幫他嗎?」

我當時的回答是︰「我會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。」

不過,我還有更好的答案。

在講解時,我要先排除一些前提,避免討論時受到干擾。

◎不分析法律條文。

◎把案件簡單化,只有好人和壞人,雖然我很懷疑善惡可以劃分的這麼絕對,而且將自己設定為壞人的辯護律師。

    假設我能打贏,不管是能夠大幅減輕委託人罪行,或是讓他無罪釋放。

 

我認為,一個社會是以多重標準在看待一個人的行為的,而法律,只是準則之一。

舉例來說吧,前陣子的新聞,那位撿到錢要求三成報酬的潘小姐,她就被多重標準檢視。就法律的標準而言,要求三成報酬是合法的(民法805),而社會道德標準卻認為,潘小姐應該全數反還,因此加諸輿論抨擊,如果以宗教的角度,說不定會認為潘小姐不但應該全數反還,還要自掏腰包給這位可憐的婦人一些錢。

所以,當有人問到「你會違背良心為委託人辯護嗎?」,他其實是以道德標準在衡量法律標準。

當一個作惡多端的壞人,逃過法律制裁時,不代表他逃過了所有制裁,身為一個律師,他只做得到「不違背法律為委託人辯護」。

就像潘小姐以法律的標準可以索取三成報酬,一個「確實有做壞事的委託人」在證據不足,或其它總總情況下,當他可以合法逃過「法律標準」時,代表以這個標準判斷,他所做的事是不需要受罰的。

但請注意,他逃過的,只有法律制裁,他可能逃不過自己良心的制裁;逃不過輿論的制裁;逃不過死後被打入地獄的制裁(如果有的話)……。

在法律上判刑輕重,或賠償多寡是由法官依照法律決定,法官是法律,這個標準,的捍衛者,而一個律師所要捍衛的就只有自己的委託人而已,這是身為律師的驕傲。

法律的天平代表的是一種秩序的平衡,就像古斯塔夫.拉德布魯赫大師在他的經典著作著作-法學導論中提到:「法律秩序的存在也比它的正義性更為重要;正義只是法律的次要課題,最重要的還是法律的安定性以及和平。」

或許哪天法律會修改,或許當年無罪的行為會變成有罪,如果是這樣,那我願意學習新的標準,並用新的眼光看待事物,但在那之前,不合理的標準仍然是標準,仍然,有被遵守的必要。

是的,悪法在修法之前亦為法;不符合道德觀的判決在駁回之前亦為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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