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ean Christopher的Case Method造就了法律的教學革新。
記得,讀高中的時候,我常常問一個問題,如果學校老師課堂上教授的東西,都可以在補習班、參考書或其他的教學輔助資料中獲得的話,那我還去學校做什麼?我想,Dean應該也是這麼想的吧!如果,法律系的學生,只是這麼沉悶的坐在教室,聽教授唸法條、讀判例,那麼,學生為什麼要來學校?教授的價值何在?
Dean Christopher的Case Method造就了法律的教學革新。
記得,讀高中的時候,我常常問一個問題,如果學校老師課堂上教授的東西,都可以在補習班、參考書或其他的教學輔助資料中獲得的話,那我還去學校做什麼?我想,Dean應該也是這麼想的吧!如果,法律系的學生,只是這麼沉悶的坐在教室,聽教授唸法條、讀判例,那麼,學生為什麼要來學校?教授的價值何在?
幾乎所有的法學入門書都會談到這個詞,Recht,然後,都會這麼說:「Recht在德文裡有兩個意思,第一是權利,第二是法律,代表在已長久使用法律治國的古老歐洲國家中,在他們的觀念裡,法律就等於權利。」
雖然這在書中只被蜻蜓點水般帶過,但既然每本書都提到了,Recht勢必有更深的含意在。